花30元找小姐,本以为得了便宜,发生关系后痛哭:她有梅毒

发布时间:2023-04-16 04:01:30

辽宁庄河,一男子准备出租房子,一群打扮妖娆的女子找到他,想租房子,他爽快的答应了,不料,她们还没住多久,警察就找上了门。原来,这群女子并不是正经人,租房子只是为了干违法的事情,房东知晓后,不仅不阻止,反而收取她们的额外费用,比如嫖资30元,他就要收取10元房费。
男子丁某某有一套房出租,这天几名女子找到他,表示要租房,丁某某一开始还很疑惑,自己的房间很小,这么多人怎么住得下,可对方表示,她们并不会一起住,而是会轮着来住的,让丁某某不用担心,双方谈妥后,几名女子就住了进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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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开始并无异常,可是丁某某发现,几名女子经常带一些陌生男子回来,然后很快又会离开,他一探查,果然让他发现了猫腻,原来几名女子,利用租房在进行违法活动。
按照正常人的逻辑,遇到这种事,应该是第一时间报警,或者阻止对方吧,可是丁某某没有,他竟然去和几名女子商量,若想要继续做,就要给点好处费,得知她们的嫖资为30元后,丁某某提出每次提成10元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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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名女子无奈同意了,直到案发时,几名女子总共做了4次,丁某某收取了40元房费,他以为自己找到了“生财之道”,殊不知,她们早已被警方盯上了。
这几名女子的行为,毫无疑问是违法的,那么,作为房东的丁某某呢?他表示自己只是租房子给对方,并不知道对方是干啥的。
真的是这样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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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几名女子的行为,只是违反治安管理吗?
首先,要确定他们是否有违法行为。需要有证据证明,她们是以营利为目的,自愿和他人发生关系,或者,另一方是以给付金钱等物质利益为手段,与她们发生关系,可以认定为违法行为。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6条规定,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几名女子明码标价,发生一次关系30元钱,可以确定她们是以营利为目的的,并且给付了金钱,所以,她们的行为是违法的,会受到拘留和罚款的处罚。
但是,你以为这就完了吗?当然不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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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们已经认定为卖淫嫖娼,后面还有一个步骤,那就是公安机关必须,强制相关人员检查性病,以区别她们是否涉嫌“传播性病罪”。
经过检查,这几人中,其中3名女子体内都检测出了梅毒。
《刑法》第360条规定,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卖淫、嫖娼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而这里也区分是否知情。如果她们对自己患有性病不知情,那么,即使实施了卖淫、嫖娼行为,也不构成本罪。但如果知情,还这样做,那么就涉嫌刑事犯罪了。
2、丁某某作为房东,提供了相应场所,构成犯罪吗?
这里也要区分他是否知情,这件事中,丁某某说自己不知情,完全就是“睁眼说瞎话”,这些女子每做一次,就要拿10块钱房费给他,说明他是知情的。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7条规定,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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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正常流程,丁某某会被处以拘留和罚款处罚,但是,这里依然有反转。
根据法律规定,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引诱、容留、介绍二人次以上卖淫的;
(二)引诱、容留、介绍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卖淫的;
(三)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的人患有艾滋病或者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的。
而丁某某容留的女子,达到了6人之多,远超2人的标准。且其中3人患有梅毒,所以,丁某某的行为已经构成刑事犯罪。
《刑法》第359条规定,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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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丁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人民币6000,其违法所得40元,也上缴了国库。
这里也提醒各位,不要为了一时的欲望,去做下违法的事,若是因此被传染了疾病,那可就真的得不偿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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