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外情女子欲中止进行中性行为,却被男子强行完成,涉嫌强奸罪?
发布时间:2023-04-20 02:01:03
发布时间:2023-04-20 02:01:03
陈铭和刘雪是大学同学。毕业后,他们各自成家。他们的关系在很多年前就被点燃了。虽然他们不在一个城市,但他们每个月总有两三次约会。某天,刘雪以公司的名义来刘华所在城市出差。在酒店发生性关系后,两人躺在一起聊天。刘雪突然感到困惑和忧郁,想起丈夫对自己和可爱的女儿的信任。当陈铭再次与刘雪发生性关系时,刘雪突然将陈铭推开。然而,在刘雪的挣扎下,陈铭仍然和刘雪发生了性关系。
这个案子是各种婚外情的缩影。当夫妻俩的生活随着年龄的增长而平淡时,总会有一些杏子试图或已经跳出婚姻的篱笆。放纵之后,回归的回归,破碎的断裂。当一切都平静下来时,我们是否应该反思我们每个人的责任?不管是对社会还是对家庭,比如陈铭和刘雪在这起案件中,背后总有两个无辜者。家庭是社会最小的细胞,社会的稳定根植于家庭。如果在本案中,刘雪或其他相关人员报警,是否由陈铭负责?笔者将从婚姻法和刑法的角度对本案进行分析,请大家讨论并予以纠正。
双方均违反夫妻忠实义务
《婚姻法》第四条[家庭关系】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贞操的责任是夫妻之间要互相忠诚,以保持婚姻的统一性和排他性。夫妻忠实义务是保护被侵害人的利益。丈夫和妻子必须彼此忠诚。这是狭义上的忠诚义务。此外,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是多方面的,如家庭财产管理中的透明度义务。这里只讨论与本案有关的夫妻之间的贞操义务。
夫妻间性的排他性和专属性,决定了婚外情、一夜情、精神不忠等婚外性行为都违背了夫妻间的忠实义务,违反了婚姻法。婚姻法中有非常强制性的规范。因此,婚姻法没有处罚和授权规定,致使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行为不能上升到行政级别,也不能从刑法的角度,对婚姻过错方只能从离婚和财产两个方面加以限制,具有约束力有限,违法成本低的婚姻过错,导致个人肆无忌惮地践踏婚姻,透支夫妻之间的忠诚。
在本案中,陈铭和刘雪违反了对方的忠实义务,这是违反婚姻法和不道德的行为。
陈铭涉嫌强奸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强奸罪是侵犯妇女自决权的犯罪,即妇女和谁,什么时候、什么地点和什么方式发生性关系,完全由女性自己决定。违反上述任何一个环节,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违反了妇女的意志,侵犯了妇女的自决权,涉嫌强奸罪。
在本案中,刘雪同意与陈铭在酒店发生性关系,这没有问题。但第二次,刘雪推倒了陈铭,这意味着刘雪此时不想再发生性关系。陈铭违反刘雪的意志,强行继续发生性关系,侵犯刘雪的自决权,涉嫌强奸罪。
结论:婚外性行为是严重违反婚姻法的不道德行为,所以不珍惜夫妻之间的感情,夫妻之间能透支多少忠诚!妇女的性自决权受到刑法的严格保护。除目前不认定婚内强奸罪外,其他任何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都涉嫌强奸罪,应当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