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一卖淫团伙覆灭:提供半套服务技师不准外出禁止发生性关系
发布时间:2023-04-20 04: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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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淫嫖娼,因其是社会丑恶现象,一直受到严厉打击。可是道高一尺,魔高一丈,一些人为了利益变着法地钻空子,以此逃避法律打击。但罪恶始终是罪恶,就算怎么包装,也无法掩盖其丑陋的一面,最终还是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半套服务,这个很多人还真不知道是个什么东西,但在一些卖淫场所却是公开的秘密,即不直接发生性关系,仅用身体其他器官进行接触,让嫖客达到性满足的一种卖淫方式。为什么有些卖淫团伙喜欢用这种方式实施卖淫活动呢?因为他们自以为只要没有实质性的性接触,就不算卖淫行为,但这恐怕打错了算盘。
生于1981年的牟某来自四川屏山县,和大多数社会青年一样,初中毕业后就前往城市打工,经过多年拼搏,稍有积蓄后就开始开店创业,要说这样的路数无可厚非,但在创业的过程中,牟某为了赚取快钱,却在正路上越行越远,最终走上“涉黄”之路。
一开始,牟某承包了宜宾市翠屏区某足浴服务部,经过一年多的苦心经营,牟某并没有赚到什么钱。后来他开始动起了歪心思,准备招募卖淫女进行卖淫。但宜宾毕竟是个比较传统的城市,警方对“黄赌毒”的打击力度很大,又想赚钱又怕遭打,这让牟某伤透了脑筋。
苦思冥想之下,牟某想到了提供“半套服务”进行卖淫活动来招徕嫖客,盘活足浴店的生意。在学习考察和他自己的精心设计下,很快他划分出三个档次的“半套服务”标准。2018年4月,牟某考虑良久之后,招募了多名卖淫女来到店里,对外称为“技师”,向嫖客提供“半套服务”。
牟某的“半套服务”的内容主要有,第一个档次称为“至尊优指”,定价338元。第二个档次称为“妙恋”,定价为458元。第三个档次称为“龙颜”或“天使之吻”,定价为498元。这三个档次的性服务都严禁“技师”和嫖客发生性关系,只能用身体的其他部分为嫖客提供性服务。
为了留住这些“技师”,牟某为她们提供统一食宿,并根据档次给这些“技师”每次100至200元不等的提成。为了加强管理,牟某还先后招聘汪某、罗某负责对员工及“技师”进行每日考勤,雇佣专门接待员,并有专人带领“技师”供客人挑选。
牟某的考勤管理制度非常严重,对缺勤的员工和“技师”一次罚款20元到100元不等。同时要求“技师”提供性服务时态度要好,不能跟客人离开洗浴中心,不能和客人发生性关系。每月的1号或2号,牟某还会召开员工大会,每次开会牟某都会强调行为规范。
因为相对正规,一时之间牟某的生意相当火爆。但是好景不长,在牟某刚刚改弦易辙走上“歪路”5个多月后,当地警方对牟某的足浴部进行突击检查,当场查获正在提供“半套服务”的多名“技师”和嫖客,牟某等人也相继投案和抓获归案。
虽然牟某被控制,但他依然还抱有侥幸心理,认为自己的“半套服务”不是性交易行为,不应当认定为卖淫活动。2019年8月,牟某被带至法庭进行审理,检方以及组织卖淫罪进行指控,牟某及其辩护人辩称,牟某提供的“半套服务”不属于组织卖淫的犯罪行为。
那么,“半套服务”究竟算不算卖淫行为呢?先来看看卖淫的定义,卖淫是指为获取物质报酬,以交换的方式有代价地或有接受代价之约地与不固定的对象发生的性行为。简单的说,就是收费的性行为。
牟某推出的“半套服务”包括有手淫、胸推、口交等,虽然刑法上对卖淫所指的性行为并无明确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大多是结合普遍群众及公民的犯罪心理预期等进行认定,目前相对一致的认识为,传统意义上的性服务应当认定为卖淫,一些身体其他器官接触的性行为等也应当列入卖淫的方式。
而公安部在2001年的批复中,明确“不特定的异性之间或者同性之间以金钱、财物为媒介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的行为,包括口淫、手淫、鸡奸等行为,都属于卖淫嫖娼行为”。此后国务院法制办对卖淫嫖娼的含义进行了解释:“卖淫嫖娼是指通过金钱交易一方向另一方提供性服务,以满足对方性欲的行为,至于具体性行为采用什么方式,不影响对卖淫嫖娼行为的认定。”
法院审理后认为,牟某为谋取非法利益,纠集多名妇女进行卖淫活动,并对卖淫妇女进行管理,其行为构成组织卖淫罪。最终法院根据牟某的犯罪事实、情节等判处其有期徒刑5年6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其他同案人员也受到相应的刑事处罚和治安管理处罚。
2019年12月中旬,牟某等人被收监羁押,也标志着牟某卖淫团伙的正式覆灭。我国对卖淫嫖娼一直是明令禁止的,因为卖淫嫖娼不仅败坏社会风气,还会带来很多传染性疾病,也会扰乱社会治安秩序,严重的还会带来拐卖人口、强奸、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等刑事罪案。
牟某从正规创业到涉足“卖淫”,都是因为金钱迷住了眼睛。任何妄想以违法犯罪行为赚取快钱的行为都必将受到法律的无情打击,这一点,牟某其实心知肚明,但为了满足自己获取金钱的贪欲,他最终走上了这条自我毁灭之路,不免让人嗟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