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卖淫女被“包夜”,为工作赶走家中男友,因50元嫖费酿血案

发布时间:2023-04-26 02:02:36

高尔斯华绥曾经说过,法律它是一座雄伟的大夏,庇护着我们大家;它的每一块砖石都垒在另一块砖石上。

法律指导着人民的普遍行为。法律规范着我们什么该做,不该做什么什么不可以做,促使我们的行为能够符合法律规范。

法律是一把尺子,衡量着人民的行为,能够评价我们的行为的法律意义。即守法行为受到法律积极评价,受法律保护和鼓励,违法行为受到法律消极评价,受法律惩罚。

法律不仅是社会的行为规范,还确立了最低的社会道德标准和是非观念,通过法律的实施和传播影响人们的法律观念和意识,矫正人的行为。

案例:卖淫女被“包夜”,为工作赶走家中男友,因50元嫖费酿血案

2003年1月3日,某市某地警方接到报警电话,报警人称自己的妹妹被人杀害在出租屋。警方挂断电话,立即赶往案发现场。

警方到达死者的出租屋,等待警方的只有一名女性,也就是报案人。报案人名叫陈某红(文中人名均为化名),死者是她的妹妹陈某丽。

据陈某红叙述,这天,她给陈某丽打电话,电话怎么都打不通,于是只好来到陈某丽的家来找她。

她来到妹妹家发现门是从外面锁着的,又因为怎么都联系不到妹妹,结合种种迹象,她暗觉不对,于是叫来房东将门砸开。她最后在床下找到了妹妹陈某丽的尸体并立即拨打了报警电话。

案例:卖淫女被“包夜”,为工作赶走家中男友,因50元嫖费酿血案

陈某红说除了家里人,妹妹陈某丽在这个城市还交往了一个男朋友。听完陈某红的话,警方立即对陈某丽的男朋友展开了调查。

刘某强,26岁,在该地做销售工作。据刘某强回忆,在2002年12月31日晚见过陈某丽后就再也没见过她了。

警方对其的活动轨迹进行了调查,核实过后并未发现刘某强说谎的痕迹。警察对案件的调查又陷入了瓶颈。

正在警方一筹莫展的时候,刘某强提供了一个线索让警方对案件的调查有了新的方向。

案例:卖淫女被“包夜”,为工作赶走家中男友,因50元嫖费酿血案

原来,陈某丽是从事性服务工作的,为了保护女友的名声,在警方第一次向刘某强他问话时,他向警方隐瞒了。

但是经过他的深思熟虑,觉得找到杀害女友的凶手更为重要,于是只好把女友的工作性质向警方坦白。

陈某丽22岁,是某地人。陈某丽因从小就不喜欢学习,所以她的学习成绩并不好,初中毕业就没有上过学了,为了养活自己,只好来该市工作。

陈某丽年纪小又没学历导致她怎么都没找到工作。有次无意中陈某丽认识了刘姐,在刘姐的介绍下,陈某丽成为了一名卖淫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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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强来该地打工,没有女朋友的他在别人的介绍下认识了陈某丽,两个人在发生过几次关系后逐渐觉得对方都很不错,两个人也就慢慢发展为情侣关系。

陈某强并不介意女友的工作,因此即使两个人成为了男女朋友,陈某丽仍然从事卖淫的工作。

陈某强说,在2002年12月31日晚上6点左右,他和陈某丽正在陈某丽家睡觉。突然听到门外有人敲门,陈某丽去开门,有个男的进来。

他们两个人坐在沙发上说了一会话后,陈某丽告诉我,那个男的要住在这,让他出去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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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的人叫邹某军,在附近的工地做装修的工作,刘某强在2002年12月28日就在小丽家见过他一次。听到女友的话,刘某强只好出去住,在那天之后,刘某强就再也没见过女友了。

听见刘某强的话,警方认为邹某军杀害陈某丽的嫌疑很大,立即对其展开了调查。警方发现邹某军在2003年1月1日乘火车去往了外地。

邹某军的这一行为更加加深了他的嫌疑,警察多次对邹某军进行抓捕,但其实在太狡猾,多次让其逃脱,终于在2019年9月16日在某省将他抓获。

邹某军对其杀害陈某丽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案例:卖淫女被“包夜”,为工作赶走家中男友,因50元嫖费酿血案

时间再次来到2002年12月31日这晚,邹某军吃完晚饭,他乘坐公交车来到陈某丽的出租屋进行嫖娼过夜,陈某丽提出想要过夜需要付150元的过夜费。

两个人发生一次关系后,两个人就嫖资发生了争执。平时的时候,陈某丽的嫖资是50元一次,但是这次说好包夜是150元,但是陈某丽又说过夜是150元,但是还应再交50元的嫖费。

邹某军囊中羞涩,全身上下只有一百多元钱,于是他向陈某丽商量把身上的钱都给她,但是小丽不同意,于是两个人就争执了起来。

在争吵的过程中,邹某军一气之下将小丽推倒在床上,用一只手勒住小丽颈部,另一只手将其头面部按压在床面,最终小丽窒息身亡。

案例:卖淫女被“包夜”,为工作赶走家中男友,因50元嫖费酿血案

邹某军发现小丽窒息死亡后将其尸体放入床下,清理过现场后,连夜买好火车票,在2003年1月1日凌晨带着陈某丽的手机赶往外地逃亡。

在十多年的逃亡过程中他改名换姓赌过博,捡过破烂也入过狱。但是不管他怎样伪装,法网恢恢,疏而不漏,警方经过多年的追捕,终于将其逮捕归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邹某军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杀害陈某丽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并且在当庭表示认罪伏法,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案例:卖淫女被“包夜”,为工作赶走家中男友,因50元嫖费酿血案

法院最终以故意杀人罪判处邹某军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知法是安康的基石,守法是和谐的基石。就像博莱索所说,我们像鹰一样,生来就是自由的,但是为了生存,我们不得不为自己编织一个笼子,然后把自己关在里面。

自由的第一个意义就是要担起责任,因此我们要遵守法律和道德观念,在普遍观念的约束下自由的生活,这才是真正的自由。法律是我们的权利也是我们的义务,因此每个人都要承担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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