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年杭州女子与网友发生关系,本以为你情我愿,却掉“温柔陷阱”

发布时间:2023-09-03 14:08:03

《论语》中说“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指要做好一件事,预先准备好工具很重要。如果工具太粗糙不好用,那做事的效率也不会高,反之,如果工具适宜,运用得当,就会事半功倍。

但凡事都有例外,如果准备的工具是用于犯罪的,那这工具发挥的作用越大,你所达成的目标越多,得到的惩罚就越重,所谓自作聪明,正是如此。

杭州男子叶某就是这样一个自作聪明之辈,他为自己的犯罪精心准备工具设下圈套,最后把自己“套牢”了,悔之晚矣。

17年杭州女子与网友发生关系,本以为你情我愿,却掉“温柔陷阱”

叶某原本是个普通上班族,后来因为还算出众的外形条件,兼职做起了网络主播,正因为外形条件不错,嘴也甜,叶某比较受一些单纯女孩的欢迎,在网上交友时总能吸引女孩的注意力,只要照片一发,再加上哄骗诱导,不少女孩都愿意试着与他交往。

但这些女孩不知道的是,叶某“金玉其外败絮其中”,外表看着非常斯文温柔,内里却肮脏龌龊,他听说有一些药物可以让人失去意识,任自己为所欲为,心动不已,便通过微商买了些迷药,打算将迷药用到女孩身上,试试效果。

从这一步起,叶某就在给自己挖坑了,因为他太低估了公安机关的破案能力,也太低估了受害女孩的智商。

2017年叶某在网上认识了多名年轻女孩,他打算“广撒网多捞鱼”,挨个儿试试迷药,于是在当年8月的一天,叶某先把女孩小王约到了饭店内吃饭,席间叶某假装殷勤体贴,将一杯饮料递给小王,小王哪知道眼前温柔笑着的男子在打什么算盘,没有防备,喝下了饮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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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多久,她便觉得迷迷糊糊起来,等到醒来的时候,已经是次日凌晨1点多了,小王发现自己躺在某酒店的房间里,叶某已经不见人影,好好吃着饭,怎么吃着吃着人就没记忆了呢?

小王很清楚,自己没喝过酒,不可能因为喝酒变这样。现在莫名到了酒店房间,虽然衣服还算整齐,可她总觉得身上不对劲,左思右想,怀疑自己是遭到了叶某侵F,于是选择报警。

此时已经跑掉了的叶某还不知道小王报案,他继续约其他女孩,第2个受害的女孩小易跟叶某“一见如故”,很快发展为不一般的朋友关系,叶某甚至到小易家里去了,让正常人难以理解的是,即使小易在某些事情上自愿,叶某还是想尝试用迷药的感觉。

于是在一次约小易出来喝酒的时候,叶某又将药下到了小易的酒杯里,小易并不知道这杯酒加了料,喝下之后也跟之前的女孩小王一样失去了意识,随即被叶某带到了自己家,叶某趁着小易无法反抗,与之发生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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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易以为叶某是自己的“准男友”,根本没料到叶某这样无耻,掉,甚至对失忆也没起疑心,直到警方找上门,请她回忆下,她才想起那一次是喝了叶某给的酒后断片,但并不知道自己被侵F,甚至因为对叶某还比较有好感,小易对警方取证的态度很消极。

此后叶某一边和小易密切来往着,一边又迅速找到另外一个女孩,这个女孩小慎在网上认识叶某后,感觉对他比较熟悉了便接受其喝酒邀约,本以为是脱单的开始,谁知却成了受害经历,叶某如法炮制在小慎的酒里下药,小慎喝下酒后便晕乎乎了,被叶某扶到某酒店开房。

醒来后,看到身边与自己睡在一起的叶某,小慎感觉不可思议,自己酒量不差,怎么会喝了那些酒便失去了意识?她质问叶某怎么回事,是不是暗中动了手脚,叶某当然不承认,直到警方根据线索找到了他,叶某才不得不在已有证据面前供述了自己对3个女孩下药的事实。

小王、小慎都十分气愤,希望叶某得到严惩,唯独小易还对叶某怀有感情,在配合警方调查时,还表现出不认为叶某是QJ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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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特殊之处在于,小王、小慎都指叶某侵F,小易虽然受害,却在那次之后依然与叶某保持密切关系,持续交往,那是不是就无法认定叶某系“违背妇女意志”与小易发生关系,对其实施了QJ?

1984年颁布的《关于当前办理QJ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规定:

“第一次X行为违背妇女的意志,但事后并未告发,后来女方又多次自愿与该男子发生X行为的,一般不宜以QJ罪论处。”

这可以简单浓缩为“先强后通不谓之强”,随着时代和法治的进步,这份《规定》已在2013年被废止,不再具备法律效力,为什么受害妇女在案发之前与行为人的关系,以及案发之后与行为人的关系,都不影响一次QJ行为的犯罪性质呢?

因为如果“先强后通不谓之强”成立,必然导致一系列恶果出现。QJ罪不光侵F妇女合法权益,也对社会具有极大危害,事后的同意行为,不能消灭之前的X侵事实,之前的行为已成立独立犯罪行为,如果因为事后承诺便可以消除,必然导致施害者想尽办法左右被害妇女的意识(比如威逼利诱),导致犯罪与否取决于受害者的意志,司法机关的追溯权为其左右。

17年杭州女子与网友发生关系,本以为你情我愿,却掉“温柔陷阱”

所以,即使小易对追究叶某责任持消极态度,仍然不影响那一次叶某对她下药,趁她无法反抗、不知反抗之机强行侵害的犯罪事实,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QJ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如QJ妇女多人的)量刑考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经法院审理,叶某为满足自己的龌龊私欲,下药MJ小王、小易,小慎3名妇女,其行为构成QJ罪,且有QJ妇女多人的加重情节,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 11 年,剥夺政治权利1 年。

叶某自作聪明,以为准备好工具就能万事大吉,下药让女孩失去意识就不会被发现,以为只要女孩不追究自己就不算犯罪,结果为图一时之快,换来了11年刑期,所以说“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这道理不能用在犯罪上,聪明这东西用错了地方,到头来只会坑了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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