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汕徐某某,多次介绍卖淫女上门交易被抓!

发布时间:2023-11-02 06:08:01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 揭榕检刑诉〔2021〕703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性,1985年3月2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52211985********,汉族,初中文化,住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镇**村**围**号。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1年11月16日被揭阳市公安局榕城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揭阳市公安局榕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1年1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21年10月28日,被告人徐某某介绍卖淫女马某某与嫖客蔡某某在位于揭东区**宾馆**号房内进行卖淫嫖娼活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微信截图及其他证明材料;2.证人马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检查、辨认笔录。

二、2021年11月15日晚上,被告人徐某某介绍卖淫女何某某与嫖客黄某某在揭阳市榕城区**办事处**酒店**号房进行卖淫嫖娼活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微信截图及其他证明材料;2.证人何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检查、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徐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林冬松

2021年12月8日

附件:1.被告人徐某某现羁押于揭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证据开示清单各一份。

来源:12309中国监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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