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回顾:2002年,浙江一桩荒唐的伦理案

发布时间:2023-11-02 18:08:04

在一部分人心中,被人伤害以后只有两种选择,一是报复,二是忍无可忍以后报复,是否还存在第三种更为高级的选择?一定是有的,然而情绪上头时,可以冷静下来的人屈指可数,可是茨威格说:“报复,是用自己的痛苦为人再制造痛苦。”

在温州的一起换妻混战案例中,换妻混战的起因正是报复,可是这份报复与他们的痛苦息息相关,而这份痛苦又在报复以后成了更大的痛苦——

案例回顾:2002年,浙江一桩荒唐的伦理案

以上的描述看起来十分费脑,但事情其实也远没有那么复杂,简单来说就是一起荒唐的家庭伦理案——徐某和任女士本是湖北人,结婚以后前往温州打工,都说“贫贱夫妻百事哀”,生活的艰难让他们对彼此毫无激情,朝夕相处熟知对方的本性也让他们相看两厌。

不过没有感情和互相厌恶,也不能作为出轨的理由,任女士对婚姻依然保持着她的忠贞,徐某却践踏了它,老乡王某带着妻子唯唯投靠他们夫妻,徐某却和唯唯发展成了情人关系,两人时常背着任女士和王某胡作非为。

如果不是徐某没钱去酒店开房,和唯唯在家中颠鸾倒凤,任女士恰好提前下班回家,路遇王某说要借她家的工具一用,然后两人一同回到任女士家中的话,一切可能都会和以前一模一样,可是事情就是存在如此多巧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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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推开门,任女士和王某都听到了某种无法描述的声音,任女士脸色大变,三步并两边往卧室冲过去,而王某本以为和自己无关,只是跟在任女士身后打算看个热闹,结果任女士看到丈夫和唯唯的不当行为,而王某也看到了妻子和徐某的苟且之事。

两人不敢置信,任女士扑上去撕打徐某和唯唯,王某老实木讷,从未经历过这种事件的他愣在了原地,后来是徐某钳制住任女士,大吼“够了”,还说要和任女士离婚,同唯唯在一起,任女士的歇斯底里才画上休止符,也衬托得王某愈发可笑。

不过还未等任女士反应过来,王某就飞快地拒绝了,他家庭条件差,年纪还比唯唯大上不少,离婚以后再难娶老婆,成了老光棍岂不是叫人笑话?所以不愿意离婚,而任女士也不愿意,她不甘心就这样成全这两个奸夫淫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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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轨酿造的闹剧,除了离婚到底还能以何种方式收尾?任女士和王某坚持不肯离婚,反而促使徐某和唯唯的地下情变得光明正大起来,但殴打、辱骂等种种方式任女士和王某都尝试过,徐某和唯唯就是不愿意回归各自的家庭。

长此以往,苦不堪言的任女士和王某居然萌生了两人也在一起报复徐某和唯唯的想法,每当徐某和唯唯卿卿我我,任女士和王某也不甘示弱,于是一场换妻活动就这么稀里糊涂发生了,可惜仍然没有结束这场婚姻悲剧,反而弄出一地鸡毛。

徐某和唯唯也知道了任女士和王某的情况,如此一来,徐某也不吵着要离婚了,唯唯更坦然依附徐某,甚至两人还不要脸地邀请任女士和王某一起实施四人运动,也不知道出于何种心理,任女士和王某答应了,就有了2002年那桩凌晨的丑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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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天四人先是发生了不可描述的“混战”,期间任女士看到徐某对唯唯的珍视,醋意大发,开始指责徐某从未这样对待过她,甚至还把家里的钱拿给唯唯花,根本就没有考虑过她的感受,也完全未把两人的婚姻放在眼里......

唯唯自然要帮徐某,于是反唇相讥于任女士,王某一看唯唯这么维护她的情夫,积累了许久的怒火一下爆发,竟然抓着唯唯扇了她一巴掌,局面顿时变成了真正拳脚相加的混战,当时正是凌晨,把他们的邻居吵醒了,邻居一怒之下就选择了报警。

警方赶到现场把这两对衣衫不整的夫妻逮了个正着,那么他们是否存在违法行为?是否构成何种罪行?大半夜扰民,《治安管理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可以处以警告,警告以后依然不改的,可以罚款,以徐某等人的情况来看,扰民上调解警告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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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是交互夫妻、四人混战是否涉嫌犯罪?都知道在《刑法》中有种罪名叫“聚众Y乱罪”,即三人及以上聚集在一起进行Y乱活动(不一定是确切的X行为,对身体产生刺激、兴奋的行为也可),该案中达到4人的情况,并且实施了实际的X行为。

从这两点来看,徐某、任女士、王某、唯唯构成聚众Y乱罪,不过根据相关解释可以知道,该罪还有一些隐藏的构成要素,其中最重要的就是对公共秩序的侵害,因为它被规定在妨害社会管理秩序一章,而所谓对公共秩序的侵害,在于是否在公共场所,是否有第三人在场。

徐某、任女士、王某、唯唯四人行为是在家中,当时并无第三人,他们也没有邀请他人参与的打算和意识,只是后来吵架干扰了他人的休息,因此警方只是对这四人进行警告,在其婚姻上给出了一些建议,就离开了,并未在这一点上过多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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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原本可以通过配偶出轨这一家庭悲剧博取同情的受害者任女士和王某,因为他们选择以荒唐的方式进行报复,这场家庭悲剧无疑已经成了伦理闹剧,他们的报复也变成以痛苦对抗痛苦,没有解决根本问题,只是把一颗完整的毛线揉成了一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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