欲与女孩发生性关系,被拒绝后让其帮助自慰,刑法如何评判?
发布时间:2023-11-20 10: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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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中的人与人之间缺少信任,那么通过网上认识的帅哥靓女,在见面时我们更要做好防备措施,尽量不要与其单独相处,否则可能会发生令自己遗憾终身的事情,或许被伤害的程序会更深。
小刚与小花(17周岁)通过网上认识。认识不久,小刚邀请小花吃饭,吃完饭后,小刚称帮朋友订一个酒店,然后再共同去酒吧唱歌,小花信以为真。
在某处酒店开完房后,小刚不顾小花反抗,强行将其按在床上,想强行与小花发生性关系,因小花强烈反抗,小刚并未得逞,此时他要求小花帮其自慰,依然被小花拒绝。当小花离开酒店后,随即报警。
本案中小刚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中止?
我国刑法第24条犯罪中止指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行为。从定义不难看出犯罪中止包含这样几个方面,中止的时间性,必须发生在客观犯罪过程中,是犯罪主体主动放弃或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行为,也就是是能而不欲,其实就是犯罪主体是能实现他所想要的犯罪结果,但他此刻因为各种原因而放弃或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
本案中,小刚的行为,是想而不能,他想积极追求犯罪结果的发生,可是小花强烈反抗使他不能达到他想要追求的结果也就是与小花发生性关系,因此,小刚的行为不构成我国刑法第24条规定的中止犯罪。
小刚构成强奸罪的未遂
我国刑法第23条规定的强奸罪未遂指指犯罪分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视为犯罪未遂。
犯罪未遂的特征:
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是指行为人开始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作为某种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
犯罪没有得逞,指犯罪的直接故意内容没有完全实现,没有完成某一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
犯罪未得逞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是指行为人没有预料到或不能控制的主客观原因
本案中小刚没有与小花发生性关系,是因为小花的强烈反抗,才导致小刚没有与小花发生性关系,并不是小刚自动放弃或有效防止犯罪结果也就是与小花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因此小刚构成强奸罪的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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